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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等行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发布日期: 2021-08-18 15:08:02 来源: 羊城晚报

为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中直播带货、平台推荐等行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互联网平台不得虚构交易额、点赞转发量,更不得隐匿差评;互联网平台不得组织网络水军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更不得利用算法影响用户选择。

平台推荐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次《意见稿》明确要求直播带货、平台推荐等行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不得采取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具体包括: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不得隐匿差评或虚构交易额

针对虚构数据、恶意刷单等情况,《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采取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具体包括: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不得组织水军散布虚假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部分经营者雇佣“水军”不仅用来给自家产品刷好评,还会雇“水军”攻击竞争对手,或是故意散播谣言中伤竞争对手。对此,《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意见稿》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具体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意见稿》还要求,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不得利用算法影响用户选择

《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意见稿》要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的行为。

同时,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其中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无正当理由屏蔽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

《意见稿》还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作者: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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