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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意思?基金管理公司特点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2-12-22 08:20:34 来源: 财报分析网

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意思?

证券投资基金是以信托原理和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商业信托,其将信托法上的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体制发挥到了极致,基金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中人们充分授权他人投资以获取更多利润回报的愿望和需求。基金管理人无论是作为信托法制下的受托人,还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组织法制下的经营者,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基金制度的核心和焦点,并且拥有着绝对的基金财产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视角而言,哪些人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自然人、组织还是两者均可,如果是组织又是何种组织还是各种类型的组织均可? 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影响到基金管理人的内涵以及围绕着基金管理人所构建的相关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必然成为基金法制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

基金财产是汇集社会公众投资而形成的巨额资金,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经营管理,不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虽然从民法角度而言,自然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无法律障碍,但是,从经济法的视野来看,国家必须从能力保障、责任承担以及功能促进与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其进行干预,以排除自然人的相应的资格与能力。就能力而言,自然人个人在技术上难以胜任现代社会投资的专业水平的需要,也没有基金管理公司精力和可能单独地管理和经营巨额的基金财产并且实现投资与盈利。就责任承担而言,由于自然人个人财产有限,无法弥补其可能给巨额基金财产和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从而可能造成严重的市场危机与社会风险。而就功能促进与风险防范来说,由于自然人意识水平的提高更多地取决于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因而无法判断与控制,法律对此显然无能为力,但意识水平的高低却从根本上决定了自然人的行为,具有内因性、基础性的价值。相较而言,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义务与制度的治理与规范实现对组织意识与行为的调整。并且,受托人排除自然人也就不会出现传统信托中自然人受托人自然或非自然的寿命问题,从而可以实现永久或者说持续性的管理,即使具体管理人员离职或死亡也不影响基金的存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交易成本和不确定因素,满足了投资的需要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排除自然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能力更加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基金制度价值与基金投资人利益的需要。而基金管理公司以此限制或者说剥夺自然人的相应权利亦符合基本的经济法理念。

基金管理公司特点有哪些?

以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或功能大小为标准,可以分为基金管理公司广义和狭义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广义的基金管理人的功能是负责开发、销售和管理基金,其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管理与日常事务管理等。狭义的基金管理人仅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与日常管理。前者基金管理公司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分解为基金的开发商、销售商和投资顾问商三个功能性实体。其中,投资顾问商即为狭义的基金管理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暂行办法》)中规定有基金发起人的概念,基金发起人可以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暂行办法》规定由基金发起人开发基金产品、申请设立基金,并且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义务等作了严格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求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间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中也明确包括有“基金管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基金”。而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取消了基金发起人的规定,并将“基金的设立”修改为“基金的募集”。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发起人的相关责任。

可见,目前我国基金产品的设计、开发与基金的发起设立均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对基金份额的发售,依法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其可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自己的相关网络直接予以销售,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基金代销机构代为销售相应的基金份额。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并按照代销协议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基金的销售业务也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就基金管理功能而言,包括基金投资管理与日常事务管理,依法也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其中,基金投资管理不仅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为核心的业务,而且也是基金制度自身固有的设计安排与价值所在。而基金日常管理则是基金投资管理与基金发行、销售工作的后台保障和客观需要,通常包括登记备案、核算估值、清算结算与信息披露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但是,是否可以就此认定其业务范围就只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呢?《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加以相应职责、行为方面的立法规范,而并未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但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从事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从实然角度考察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经营业务情况来看,基金管理公司已被允许“从事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和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其“已有向综合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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