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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有什么要求?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 2022-12-22 08:19:09 来源: 财报分析网

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有什么要求?

.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使基金制度价值实现具有了可能性,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本质的必然要求——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在基金制度与法律规制中的地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是基金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而其投资目标与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正是出于委托投资获利的驱动和现代证券投资的客观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制度赋予了基金管理人投资所需要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利,以期实现制度的价值目标和长远发展。然而,“在这种投资模式中,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之目标在于追求其基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作为受托人的管理人之目标则是追求个人货币收入或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因而两者之间的目标并非同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了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而却不拥有基金经营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的剩余控制权,但却不享有或享有很少的基金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如此不平衡的结构,必然会滋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如果不能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衡,那么必然会导致管理人在事实上取得对基金财产的全面控制权与支配权,从而可能导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损害。究其根源,两者利益的固有冲突与信托制度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的必然分离是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其行为成为基金法制的要求核心与重点。、

如前所述,除通过信赖义务和基金治理对基金管理人行为加以规范以外,基金管理人内在意识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与保证也直接影响着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选择与决策,从基金管理人而影响基金法制目标和基金制度价值的实现。而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企业法人属性决定了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与调整基金管理人内在意识与专业能力,基金管理人即通过内部治理的分权与制衡,从内在根本上减少或杜绝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使其难以从事相应的不当行为;通过内部制度的构造与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与保证必要的专业能力,或者说保证其专业能力的有效适用。通过如此法制,方可为基金投资人建立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对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信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是基金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基金管理人良好的基金管理人治理为基金管理人正当、有效行为提供了可能性,是基金管理人制度规范的基础路径,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本质的必然要求。

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什么?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基金法制就是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基金管理人抽象的从法律规制的方法和路径来说,基金管理人法律规制通常可以分出义务和制度两种选择。基金法制也必然依赖于上述两种基础路径加以规范与调整。

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不平等的信赖关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担有信赖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勤勉谨慎地从事相应的证券投资活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单纯地依赖信赖义务及其责任设置必然无法解决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从制度角度而言,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与外部规范机制,通过分权与制衡从而达到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规制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与外部规范构成了基金利益保护或不当行为防控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需要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与路径,从义务与制度两个层面入手规制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以保证基金制度法律价值与目标的实现。基金信赖义务与治理制度的共同规范与相互促进,是基金法制与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的基础方法与重要支撑。

具体来看,在信赖义务的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与基金管理人外部规范(基金治理)并列为基金管理人法律规范的制度机制。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制度规范或者说基金法制的制度规范包括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与基金管理人的外部规范两大部分。前者是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公司治理,为基金管理人的良好行为提供了可能与基础,基金管理人是后者的影响因素与重要保障;后者是基金管理人的外部法律规范,包括基金内、外部治理与规范,是建立在前者基础上的具体行为要求与约束。在后者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固有的、基金管理人难以克服的障碍时,更加凸显了前者的价值与意义。因此,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应当成为基金法制研究中的基础性内容,从构造基金管理人的主观意识和良性治理出发,基金管理人以实现整个基金的有效法制和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切实保护。

标签: 基金管理人 内部治理 基金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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